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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0-01-07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使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学校的机关、后勤、校办产业和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等实际情况,成立若干个党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或学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高校工委批准,可以设立党委(其职责与党总支部相同);系处级单位的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至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总支部委员会,一名委员可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单位可设专职党务干事(或秘书)1人。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至少要有一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党员系主任也可兼任党总支部或副书记。兼职的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党政、后勤部门的党总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也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情况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本单位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一条    系党总支部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系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四章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党总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对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总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总支部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总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总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总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总支部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总支部党员大会或置于总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党总支部委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第五章    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1、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召集总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党员大会,主持总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提出总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支部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总支部和所属各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5、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7、搞好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七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工作。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专职副书记,还要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本单位党总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学生中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校党委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本单位党总支部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党总支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配合党委组织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工作。
  5、指导团总支部、学生会开展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7、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分配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学生分配工作。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总支部汇报。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总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总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负责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总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6、不设保密保卫委员的总支部,一般还应兼管总支部的保密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
  1、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总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6、不设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的总支部,一般还应兼管总支部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是: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六章    党总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总支部要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制度。学校可采取小集中的办法或举办短期读书班形式进行,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半个月。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选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和有关书籍,弄懂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度。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总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由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总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总支部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    报告、请示工作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总支部委员会改选时,党总支部应向总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总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总支部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通报。总支部委员除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九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员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和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总支部应按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党总支部还要结合每年总支部委员会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总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通过评议,进一步搞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班子成员素质。
  
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部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总支部的工作,定期向党总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总支部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部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著名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党总支部(含高等学校所辖的基层党委、直属支部等)。成人高等学校的基层党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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